2014年10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布的《特种设备目录》中起重机械的定义,“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电动葫芦的额定起重量可能小于3吨。如果该设备额定起重量确实小于上述定义中的相关参数,则该台起重机械不再纳入政府部门对于特种设备的监管范围,不再需要进行强制性定期检验。但鉴于电动葫芦属于事故多发、易发设备,请贵公司自行检查、维护、保养,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所以说3吨以下的电动葫芦是不用安检的
电动葫芦的额定起重量小于3吨。
3吨以下(不含3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