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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仓库保管制度修订版

    发布时间:2019-11-06

    为确保储存的药品质量,实现仓库科学管理,正确、理、范的进行储存,特制订药品仓库保管制度。

    1、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具体标识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常温10-30℃,阴凉处不超过20℃,冷处2-10℃。未规定温度要求的,一般是常温。

    2、存药品相对湿度为35%~75%。设置适宜温湿度条件的常温库为10-30℃,阴凉库温度<20℃,冷库温度为2-8℃。

    3、人工作业的库房储存药品,按质量状态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合格品区、发药品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不合格品区)为红色,待定药品(待验区、货药品区)为黄色。

    4、存药品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避光、光、风,做好防盗、火、潮、虫、鼠等措施。

    5、运和堆码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外包装标示要求规范操作,堆码高度符合包装图示要求,避免损坏药品包装。

    6、品按批号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

    7、品码放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垛与库房内墙、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垛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8、品与非药品、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品分库存放;易燃易爆品应单独存放,并配备消防设施设备。

    9、除外包装的零货药品应集中存放。

    10、存药品的货架、柜、车、盘等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破损和杂物堆放。

    11、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储存作业区。

    12、存作业区内的人员不得有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13、品储存作业区内不得存放与储存管理无关的私人物品。

    14、品待验区域及验收药品的设施设备应当能够符合以下要求:

    (1)待验区域有明显标识,并与其他区域有效隔离;

    (2)待验区域符合待验药品的储存温度要求;

    (3)验收设施设备清洁,不得污染药品;

    (4)按规定配备药品电子监管码扫码与数据上传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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