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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油品仓储合同范本

    发布时间:2019-11-22

    甲方(成品油存货人):

    单位:XXXXXXXXXXXX 姓名:XXX 身份证号:

    乙方(成品油保管人):

    单位:XXXXXXXXXXXX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营业执照号: 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X

    1.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本着自愿、等、实、用的原则,双方就成品油仓储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2.保管场所及条件

    2.1乙方同意提供其依法所有的位于山东省新泰市金斗二五二路2号的500 m3油罐一座,作为储存甲方成品油的保管场所。

    2.2乙方应当保证提供的上述保管场内的一切成品油的保管及附属设施,符合成品油保管的安全要求,取得监管机构的许可,达到国家石油库管理规范要求。

    2.3乙方负责配备油品保管和收发管理及安全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协助甲方搞好油料日常管理工作,乙方配备的前述人员应当具有油品保管的相关素质。

    2.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保管场所及保管条件,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3.保管物的质量及检验

    3.1甲方承诺交付乙方保管的油品,符合相关油品的国家油品质量标准。甲方交付的油品卸车前,乙方有权对油品质量进行检验,检测项目由甲乙方双方共同确定。

    3.2检验

    3.2.1乙方应当在油罐车到达保管场所专用线2小时内进行油品检验,主要指标包括凝点、滤点、口闪点、程、度,并向甲方出具化验单,甲方确认油品检验合格后向乙方出具卸车通知单,卸车完毕后乙方进行铜片腐蚀、含量的油品检验,并出具化验单。乙方检验设备应经有检定资质的单位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检验人员应具有上岗资格。

    3.2.2非因甲方原因造成延迟检验或重复检验超过规定的检验期限,造成压车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2.3甲乙双方因质量检验结果发生纠纷,可将双方共同抽取的备样(备检保存期为一周)送具有检验资质的三方进行复检,并以三方检验结果为准。

    3.3油品检验合格,须由甲乙双方负责人员共同签署油品质量检测单后方可卸车入库,未经检验或虽经检验但未经甲方签署油品质量检测单卸车入库的,视为乙方接卸油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4凡卸车前检验项目不合格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入库要求,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保管物的接收与管理

    4.1.1甲方油品到达乙方油库专用线,乙方应在接到铁路电话通知后1小时内通知甲方,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在2小时内计量,按油品实测密度、度、积换算为重量单位,经双方一致确认后,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计量确认单。未经双方共同计量确认,乙方不得进行油品卸载及入库操作。如因载油车无容积表等原因无法进行卸前计量时,经双方协商,可按油库计量操作规程进行卸后计量,经甲乙双方确认计量结果,由乙方向甲方出具有效的入库凭证。

    4.1.2非因甲方原因造成计量延迟或重复计量,导致超过4.1.1规定的计量期限而造成压车、船,因此而发生的压车、船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承担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1.3甲乙双方因计量结果发生争议,应及时请具有资质的三方进行确认计量。确认计量结果符合或接近乙方主张计量结果时,因此而超过计量期限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确认计量结果符合或接近甲方主张的计量结果时,按4.1.2的规定执行。

    4.1.4乙方未经计量或计量结果未经甲方确认,而进行接卸或入库操作,则按甲方提供的有效单据载明数量作为入库数量,由乙方出具入库凭证。

    4.2油品入库后,甲乙双方每30天联合进行库存,油品保管损耗按照国家标准散装液态石油产品损耗执行,进行核算,核算结果经双方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

    4.3乙方依照约定提供罐容后,罐容的使用权归甲方,乙方协助甲方进行日常的设备、料正常检测的管理。

    4.4汽运进出库时,甲方提供入库油料的过磅数据和出库油料的发油数量或油品发油系数,乙方利用所具备的流量为50m3/h输油泵进行卸油,利用发油货位根据甲方开出的发油数量或油品发油系数发放甲方所储存的油料。

    5.甲方的义务

    5.1甲方应在每次油品入库前,提前1日通知乙方车号、位、站、量、间等相关信息,以便乙方调整库容,做好接卸油品的准备工作。

    5.2甲方承诺交付存储的油品符合国家标准,如因油品质量瑕疵造成乙方设施损坏,甲方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5.3甲方管理人员进入乙方提供的工作场所,须遵守乙方的油品保管规章及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如甲方派出人员因职务行为,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乙方的相关规章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5.4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保证每月的入库量不低于200吨。 5.5合同签订15日之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保证金叁万元。 5.6甲方承诺依照约定及时交纳保管费,非经乙方同意不得延迟。

    6.乙方的义务

    6.1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日内,做好接卸准备和罐容调整。甲方油品进入乙方专用线并经乙方检验合格后,乙方应当负责该油品的接卸入库工作。

    6.2乙方负责油库管理及接卸成品油的安全工作,除因不可抗力因素以外,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同时保证油库各种设施、备完好、全可靠,如因乙方设备故障或保管不善造成甲方油品质量下降、失、少、质、染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6.3乙方应当凭甲方出具的有效提货凭证及时付油,其它凭证一律无效。乙方应当保证付出的油品质量与甲方入库凭证所载的油品质量一致,并计量准确,否则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6.4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使用、臵甲方库存或待入库的油品。 6.5为保证甲方油品经营活动的开展,无正当理由乙方不得留臵甲方的库存或待存油品,确有法定留臵事由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6.6除因诉讼被司法部门依法扣押的,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三人处臵甲方库存的油品。

    6.7乙方提供的库容总量低于本合同2.1条约定的库存量,延误甲方油品入库的,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赔偿未卸油品在当地销售的可得利润。

    6.8乙方协助甲方提供收、油品业务。

    7.租金支付

    7.1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保证金叁万元,次月5日前以此保证金抵缴租赁费用,保证金抵扣完毕后甲方须于每月5日前按月支付上月租金;每月25日双方计算实际入库量,作为计算租金的依据。如在保证金抵扣完毕前,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剩余保证金不予返还。

    7.2甲方储存成品油,若每月实际储存量低于200吨,则按照每月200吨即伍仟陆佰元的保底数支付租金;超过200吨甲方按实际储存量每吨二十八元的标准支付租金。

    收款人:山东储备物资管理局二五二处

    开户行:山东省新泰市工商银行

    银行账号:1604010509022103892

    乙方应对上述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全性、确性负责,否则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4甲方交纳保管费用的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正式的发票凭证。 7.5因代储油品产生的取送车费、路槽车返空费等由甲方承担,油库运行、备、养及人员的各项费用开支(如:水费、费、暖费、修费、验费、卸服务费、工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8.保管责任期间

    8.1乙方的保管期间从甲方的铁路油罐车进入乙方铁路专用线时起,至乙方依照甲方的出库提单将油品交与承运人时止。

    8.2保管期间油品的保管风险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9.违约责任

    9.1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保管费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保管费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

    9.2如因乙方检验不及时或检验结果不准确,造成甲方油品延期入库的,应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9.3乙方违反6.4、.5条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依照山东省(泰安市)当时的市场零售价赔偿甲方油品价款,并支付油品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如造成甲方对三人给付延迟或不能给付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9.4如乙方其它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致使甲方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0.不可抗力

    10.1由于地震、风、灾、争、家或当地政府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10.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更低程度。

    11.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1.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1.2乙方提供的保管场所条件不符合本合同2.2条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1.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三方享有和承担。

    11.4乙方提供的更低库容低于本合同2.1条约定的更低库容超过3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1.5乙方违反本合同6.3条约定,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市场影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1.6乙方违反本合同6.4、.5、.6条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1.7乙方未完成本合同6.8条约定,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1.8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保管费,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1.9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1.10合同解除,不影响结算、理、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12.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双方均可以诉至合同履行地方所在地法院依诉讼解决,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13.通知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 邮 编:________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14.合同的生效及其他事项

    14.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4.2本合同有效期为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向后推算__年。

    14.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共九页,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

    存货人(甲方): 保管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人签字): (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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